近日,《廣州市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實施,為便于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市民準確理解和執行,特做如下解讀。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持續上升,2024年底上牌總量達到576萬輛,未來將持續保持增長,大量退役的廢舊蓄電池由此產生,對其規范回收處理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對保護全市生態環境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另行制定。”據此,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編制了《管理辦法》,規范全市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行為,推動建立完善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體系,促進固體廢物資源利用,防范環境污染風險。
二、編制依據
編制依據有四個方面:一是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二是部門規章,包括《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等。三是政策文件,包括《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目錄》《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等。四是技術規范,包括《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電動自行車鋰離子健康評估工作指引》《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指南》《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范》《廢舊蓄電池回收技術規范》《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等。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五大部分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一般性規定,共5條(第一至五條)。第一條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第二條明確適用范圍為廣州市行政轄區內;第三條明確管理遵循“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環保處置”原則;第四條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第五條明確相關工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等各單位的宣傳引導工作要求。
二是綜合管理規定,共5條(第六至十條)。第六條明確生產者責任,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單位應依法依規建立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體系,并主動向社會公開回收網點信息。第七條明確銷售者和維修者責任,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銷售和維修網點應依法將回收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給具備資質或能力的單位處理。第八條明確消費者責任,鼓勵個人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至回收網點、收集單位或處理單位,不得隨意丟棄或擅自非法拆解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第九條明確分類管理制度,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過程實行分類管理制度,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按照普通固體廢物管理,其他類型廢舊蓄電池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管理。第十條明確來源追溯,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網點應依法建立收集臺賬,記錄每批次廢舊蓄電池相關信息。
三是廢鉛蓄電池管理規定,共3條(第十一至十三條)。第十一條明確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要求,包括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僅持收集經營許可證單位不得拆解處理或二次加工;同時明確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合理規劃布局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設施,避免產能過剩。第十二條明確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轉移要求,收集單位應將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交給持證經營單位利用處置,轉移過程執行電子聯單、跨省轉移審批、運輸污染防治等制度。第十三條明確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貯存期限,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需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批準。
四是廢鋰電池管理規定,共3條(第十四至十六條)。第十四條明確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網點要求,回收網點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設置,不得進行拆解處理或二次組裝加工。第十五條明確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流向要求,回收網點應將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交給廢鋰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移交時應核實接收單位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運輸時應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廢鋰電池綜合利用要求,應具備拆解、分類重組或破碎、分選、冶煉等能力,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五是附則規定,共2條(第十七至十八條)。第十七條明確相關名詞定義,包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網點、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廢鋰電池綜合利用等五個名詞。第十八條明確實施期限,自2025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四、主要特點
《管理辦法》體現了如下三個特點:一是實施分類管理。根據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廢物屬性,將其分為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可回收物)兩大類型,并為未來蓄電池發展留出接口。二是明確各方責任。對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消費者等各類主體的責任進行清晰界定,以便規定落地實施和實際工作開展。三是強化全過程管控。明確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廢棄、貯存、運輸、回收、綜合利用等環節管理要求,構建全過程固體廢物管理體系,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原標題:【政策解讀】《廣州市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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